恶意欠薪罪硕士论文

问:研究恶意欠薪罪的依据和意义
  1. 答:法定罪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依据,刑八修正案第41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意义: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维护市场诚信价值。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问:恶意欠薪罪的规定有哪些
  1. 答:恶意欠薪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
问:恶意欠薪罪的社会危害
  1. 答:据调查,2008年,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处理拖欠和克扣工资案件达2.59万宗,其中恶性欠薪主要表现为:企业欠薪后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责任人逃匿;企业有能力支付工资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恶性欠薪案件通常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其对劳动者财产权的损害常常比盗窃、诈骗、侵占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问:在什么情况下算是恶意欠薪罪
  1. 答:恶意欠薪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
  2. 答:我们是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做活。开发商给建筑公司按合同付清余款。而建筑公司没给我们劳务公司付。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这应该谁属于恶意欠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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